拍卖常识

拍卖中“优先购买权”解析

发布时间:2013-06-17 15:08:00 浏览

    拍品被宣布有“国家优先购买权”并不是首次出现。2009年嘉德春拍,国家文物局就对古籍善本专场的“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按成交价首次行使了“优先购买权”。2012年,北大和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因“国家优先购买权”争夺“过云楼旧藏”事件成为年度文化热点话题。值得注意的是,这两次被事先宣布“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拍品都以大幅超过最高估价的价格成交。因此,业内人士认为,这次11件国宝高价成交,“国家优先购买权”扮演了价格助推器的角色。
 
    对此,季涛就表示,“国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会为市场散播该拍品具有保真、高价值等消息,不仅会促使市场将拍品价格炒高,而且会给单位本身收购造成更多资金负担。但南京艺术学院人文学院教授林夏则认为,尽管此次和以往的春拍中,国宝级拍品成交价格都很优异,但并没有出现天价。“国家优先购买权”虽有助于整体的成交率,但对于价格上浮所起到的推动作用属于正常范围。即便有对成交价格推高作用,也需要看拍品本身的价值,最终决定成交价格的依然是市场。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国家优先购买权”是指全部或部分拍品按照《拍卖法》完成拍卖、确定成交,只要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希望收藏,7日内仍可改变拍卖结果,由国家文物收藏单位优先以同等价格购买收藏。
 
    这也就意味着,若有文物单位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藏家就得把这些国宝卖给国家。对此,记者致电了北京市文物局,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声称北京文物局只是有义务在拍品送递文物局审核后发布公告宣布哪些文物属于适用“国家优先购买权”的范畴,至于最终是否购买、由哪些文物收藏单位购买,还要看相关单位后续的工作安排。如果7天后仍无单位宣布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那么买家就可以办理交接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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