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文物与艺术品拍卖中的法律问题(五)

发布时间:2013-06-17 15:55:00 浏览

 国家所有制文物收藏体制的建立

    考古证实,我国有着至少6000-7000年的文明史,文化底蕴极其深厚。但是,从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中叶的100余年间,国家积贫积弱,战乱不休,导致不计其数的文物艺术品流落海外,更有无数珍品被毁于一旦。

    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支持国家收藏机构倾力征集散乱于世的重要文物,初步建立了国家所有制下的文物艺术品收藏体制。

    1960年11月17日国务院制定的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由国家保护,不得破坏和擅自运往国外。各级人民委员会对于所辖境内的文物负有保护责任。一切现在地下遗存的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的文物的范围是: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 古旧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国家所有制下的文物艺术品收藏体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极大地保护和丰富了国有馆藏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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