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文物与艺术品拍卖中的法律问题(六)

发布时间:2013-06-17 15:56:00 浏览

文物拍卖政策及其实践

    20世纪80年代后期,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促进了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旧货市场”上的民间文物艺术品交易悄然出现,国有文物商业机构市场化改革机制也开始初步启动,而拍卖行业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复苏则让文物艺术品重新看到了一种体现自身价值的理想方式。1988年6月3日,北京市拍卖市场与北京文物商店联合举办了一次文物专场拍卖会,由此,中国拍卖业开始了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初步探索。

    自1988年至拍卖法颁布实施这一时期,文物拍卖实行的是“直管专营”,即国家文物局对文物拍卖实行直接管理,只有经过国家文物局许可的拍卖企业才可以拍卖文物,当时国家文物局曾指定过六家拍卖企业作为试点单位拍卖文物。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文物不同于一般的拍卖物,而拍卖企业又缺乏必要的文物鉴定力量和管理能力,为防止国家保护的文物通过非法渠道进入拍卖市场后,流失海外,给国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有必要让文物主管部门作为拍卖市场的监督和检查部门。正是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不得已而采取了这种带有过渡时期特点的“直管专营”政策。

    事实上,在拍卖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的文物拍卖缺少明确的合法地位,经营水平也是初级的。当时的拍卖规则是借鉴国际知名拍卖机构的版本,拍卖师主持的方式只能从电视新闻中去模仿。国有文物经营机构之外的文物公开交易并没有获得相关法律和法规条文的许可,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根据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卖。这些单位进行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必须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级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文物。私人收藏的不得私下买卖,私人收藏的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因此,试点阶段的文物拍卖与当时的法律规定是不相符的,而是主管部门本着“摸着石头过河”的精神采取的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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